繁體中文
  新闻搜索
 
  最新新闻 NEW10
  热门新闻 TOP10
     新 闻 资 讯
深圳市合同管理规定
发布者:admin发布时间:2020-09-17 08:44:34阅读:1771


以下全文由超易软件小编整理搜集,来源于网络。


深圳市政府合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宗旨)  为规范我市政府合同的管理,防范 合同法律风险,有效维护政府机关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 据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政府合同的谈判、草拟、签订、履 行及争议解决,适用本规定。

政府或政府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统一文本、格式 文本,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政府合同)  本规定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市政府 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在行政管理和经济活动中,作为一 方当事人所签署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备忘录、纪要、责 任书、承诺书等契约性法律文件。具体包括以下类型:

(1)城市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建 设、租赁、承包、托管、出借、买卖、担保、物业管理等合 同;

(2)土地、森林、荒地、水流、海域、滩涂、矿藏等 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承包合同;

(3)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4)借款、资助、补贴等合同;

(5)城市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合同;

(6)各类招商引资合同;


(7)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备忘录、意向性协议;

(8)其他以政府及各部门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通过招标、拍卖等程序后签订的政府 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合法性审查和法律风险评估制度) 市政府建立 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和重大合同法律风险论证评估制度。

第五条(重大合同的定义)  本规定所称重大合同是指合 同内容社会影响较大,关系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面临较大法 律风险的,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合同:

(1)合同标的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的合同;

(2)所涉事项列入或拟列入市政府重点项目、重大工 程的重大投资项目合同;

(3)合同所涉项目非属于政府不定向采购项目或政府 不定向招拍挂项目;

市政府认为属于重大合同范畴的,不受前款所限。


第二章   承办部门的职责

第六条(合同承办部门和承办人)   市政府及各部门签订 政府合同的,应当明确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具体负责合同的谈 判、起草、履行等事宜。

在以市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承办部门是指具体负责合同前期工作的有关部门,在以市政府各部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承办部门是指市政府各部门的办事机构。

第七条(合同承办部门的职责)   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供初步意见;

(2)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

(3)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 修改;

(4)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 审查。未设立法制机构的市政府部门,由合同承办部门自行 进行合法性审查或按市政府有关规定移送市政府法制部门 进行审查;

(5)重大政府合同应当及时报送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

(6)根据市政府法制部门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配合政 府法制部门对政府合同进行监督、检查;

(7)负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 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8) 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  调解、 仲裁、 诉讼等活动, 重大合同纠纷应及时委托市政府法制部门处理;

(9)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 文件资料,并负责按规定整理、移交。


第八条(政府法制部门的职责)市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是政府合同的审查部门。审查部门的主要职责:

(1)协助、参与政府合同谈判及拟定、签订、履行、 修改合同;

(2)对报送的政府合同依法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3)对政府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代理或协助参与政府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 裁、诉讼等活动;

(5)根据情况需要,组织专家对合同中涉及的法律问 题及法律风险等问题进行评估论证;

(6)审查市政府或市政府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九条(审查时限) 移送市政府法制部门的审查的政府合同,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在收到合同文本草拟稿以及相 关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出具正式的法律意 见书,并对其意见书承担责任。

遇有情况特别紧急的,市政府法制部门可以综合相关材 料,进行法律风险评价,先行出具非正式的法律意见书,事 后按本条第一款的要求依程序补充出具正式法律意见书。

第十条(监察机关的职责)  行政监察机关要将政府合同 管理纳入行政监察范围,对违反政府合同管理的行为和责任 人员进行处理。



第三章   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十一条(合同的形式)  政府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二条(政府合同订立程序) 政府合同订立,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1)谈判、协商。政府合同承办部门负责组织与合同 相对方的谈判、协商工作。市政府以及市政府授权其他部门 签订的合同, 在谈判过程中,  可以邀请市政府法制部门参与。 邀请市政府法制部门参与的,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派员参 加;按本规定属于重大合同的,应当有市政府法制部门全程 参与,提供法律支持。

(2)合同文本的拟定。合同承办部门拟定合同文本。 合同承办部门应认真研究签约事项, 对合同标的、 权利义务、 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要进行认真审查。

(3)审查。合同签订前,合同承办部门应对合同的合 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重大合同应当报送市政府法制部门 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法律风险评估论证。

( 4) 合同的报批。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依程序报 批。

(5)签字及盖章。政府合同被批准后,由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签署。授权其他人员签署的,应有法定代表人或负 责人的书面授权。签署后即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十三条  各部门可以制定政府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四条(补充协议、变更、解除合同的程序) 政府合 同签订后或履行过程中需要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解除合 同的,参照上述合同签订的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合同履行)  政府合同签订后,合同承办部门 应当全面负责合同的履行,并应及时对履行过程中的问题进 行处理。

第十六条(预警制度)  当出现不可抗力、合同依据的法 律政策修改或者废止、签订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 化、相对人财产状况恶化、丧失商业信誉或者丧失、可能丧 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相对人预期违约以及其他可能影响 合同履行的情形时,合同承办部门应当提出相应对策或者建 议,及时行使不安抗辩权、合同解除权、违约责任追究权等 法定权利。

重大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上情况的,合同承办部门应 当及时向市政府提交预警报告,并抄送市政府法制部门。



第四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十七条(合同纠纷处理的一般原则)    政府合同在履行 过程中产生纠纷,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与合同相对方进行沟 通协商,查明情况,客观评估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可能对 政府权益造成重大损害或使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威胁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向市政府书面报告并抄送政府法制部门,并做好风险防范应对措施。 重大合同在履行过程产生纠纷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邀请市政府法制部门参与处理。 合同发生纠纷后,合同承办部门应从合同纠纷的起因、双方有无违约情况、责任大小等方面收集证据,提出对该纠 纷的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   政府合同发生纠纷 时,应首先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 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 见的,可按合同约定的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第十九条(合同纠纷的诉讼、仲裁处理)政府合同纠纷 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依据合同 提请仲裁或诉讼解决。提请仲裁或诉讼解决的合同纠纷,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全 面收集证据,按照诉讼时效的要求以及仲裁、诉讼规则,做 好应对工作,防止因应诉不当而导致的败诉风险。必要时可 以外聘律师或委托市政府法制部门处理。重大合同纠纷的仲裁、诉讼工作应当委托市政府法制部 门处理。因政府合同纠纷导致政府一方成为被告的,合同承办部 门参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禁止性规定)  在政府合同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合同承办部门和审核部门不得有下列行为:

(1)未经市政府同意,放弃属于政府一方享有的合法 权益;

(2)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政府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五章   合同资料、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条(合同文件资料保管)   合同承办部门应妥善保 管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文件等资料。应当取得有效 原始文件。合同文件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正式签订的合同文本原件、附件;

(2)合同履行过程中签署的有关补充协议、变更协议;

(3)签约审批材料;

(4)合同前期谈判过程中的背景资料、往来函电、会谈 纪要及其它与合同签订有关的会议纪要、  传真、录音录像等;

(5)与合同签订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一条(合同文件资料保管期限)政府合同履行完毕后, 合同承办部门应根据政府合同的重要性,设定合同文 件资料的保管期限,一般政府合同至少应当保管     10 年以上;重大合同的文件资料应当至少保管    20 年以上。 第二十二条(档案管理)  政府合同履行完毕后,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将合同及相关资料整理归档。不得随意处臵、 销毁。合同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文件资料;

(2)履行情况记载;

(3)合同纠纷或争议的处理情况记载及有关材料。



第六章   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和审查

第二十三条(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   市政府或市政府部 门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统一文本、格式文本应当由合同承办 部门负责组织起草和必要性论证。

第二十四条(合同示范文本的审查)   合同示范文本正式 对外发布前,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将示范文本草稿及必要性论 证说明报送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组织 对示范文本草稿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及合法性论证,并在报 刊、网站上全文发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 不得少于15 日。未经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或经审查未通过的合同示范 文本不得对外发布使用。

第二十五条(合同示范文本的修订)   合同示范文本需要 修订的,应当由承办部门提出申请并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审 查。经审查通过的,应当进行修订,并对外发布。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法律责任)  政府合同承办部门或审核监管部门违反本规定,损害政府形象或造成经济损失的,或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依法 追究行政责任; 涉嫌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签订合同;

(2) 在合同签订、 履行过程中收受钱财、 物品等贿赂, 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政府利益;

(3) 在合同签订、 履行过程中,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超越职权,导致政府遭受较大经济损失;

(4)合同示范文本未经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即对外发 布适用;

(5)按规定应当报送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的政府合 同,合同承办部门未报送;

(6)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未通过即对外签订;

(7)合法性审查出现重大过错或者未及时进行合法性 审查造成巨大损失的;

(8)未妥善保管政府合同资料、档案材料,导致政府 遭受较大经济损失;



扫码关注

超易软件公众号
点击我开始咨询
客服528: 
点击我开始咨询
客服408: 
请扫我

微信客服1
电话:020-82327296
手机:13570098458
扫码添加客服

微信客服2

联系电话:020-82327296 ,13570098458   QQ:52813524  515044158  

微信:13570098458 13694203350

广州市超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黄村东路8号启星商务中心C区A栋3楼
2001-2024 Copyright 粤ICP备12040267号-5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4912号生成时间:2024-03-05 15:51:46

欢迎加V咨询,留言必复,手机微信号同步
微信扫描咨询

客服:13694203350

客服:13570098458
扫码关注

超易软件公众号
固定电话:020-82327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