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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合同管理制度
发布者:admin发布时间:2020-09-22 08:55:39阅读:1113

以下全文由超易软件小编整理搜集,来源于网络。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 其他合同
【发文字号】 合政办 [2016]11 号
【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布日期】 2016.03.29
【实施日期】 2016.05.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 2016〕11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政府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 年 3 月 29 日

合肥市政府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合同的订立、履行、争议解决、档案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合同,是指市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组织(以下统称市直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开展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的协议。包括:
(1)国有土地、森林、水域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承包等合同;
(2)城市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投资、建设、养护、租赁、承包、托管、出借、买卖、物业管理等合同;
(3)经过招拍挂、政府采购等程序后订立的政府合同;
(4)城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合同;
(5)行政征收、征用合同;
(6)招商引资合同;
(7)涉及财政性资金使用的合同;
(8)战略合作协议等其他政府合同。
第四条 政府合同管理遵循依法合规、统一规范、严格程序和全程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市直部门订立的政府合同,由订立部门负责合同管理相关工作,包括:
(1)合同可行性调查论证、评估;
(2)组织合同谈判,拟草、修改合同文本;
(3)组织合同文本的法律审查、备案等工作;
(4)合同履行相关的督促、协调等工作;
(5)合同争议的调查、协调,仲裁、诉讼及应对等工作;
(6)合同相关资料的整理、保管及移交工作。
市政府订立或者应当经市政府批准订立的政府合同,由市政府指定相关部门承办前款规定相关工作。
政府合同订立部门和前款市政府指定的部门,统称合同承办部门。
第六条 重大招商引资、重点工程建设等项目涉及的政府合同,合同承办部门可以按照
《合肥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采购法律服务暂行办法》(合政办〔 2015〕1 号)采购专项法律服务。
第七条 市政府法制、招商、财政、审计、监察、工商、国资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政府合同的监督管理工作。
前款所述部门应当加强政府合同电子监管平台建设,全面了解掌握政府合同订立、履行等相关情况。
政府合同管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第八条 政府合同管理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管理效率,提高规范化水平。订立政府合同较多的市直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合同管理信息化建设,实现合同订立程序规范、履行监督及时、档案保管完整。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 政府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第十条 政府合同订立前,合同承办部门应当进行可行性调查论证,调查合同对方当事人资质、资产、信用、履约能力以及项目运营模式风险等情况,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并作出调查报告。战略合作协议、合作备忘录等未约定具体权利义务的政府合同除外。涉及重大项目、对方当事人资信存疑、项目运营模式风险较高或者合同项目所涉专业性较强的政府合同,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调查。
第十一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当根据政府合同复杂程度、所涉标的大小等因素,指定专人或者成立谈判工作小组负责政府合同谈判,并就磋商权限做出明确授权。合同承办部门成立谈判工作小组的,应当明确首席谈判代表和职责分工,安排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工作人员或者法律顾问作为成员全程参与。首席谈判代表应当汇总小组其他成员意见,确定谈判原则及目标。市政府订立以及应当经市政府批准订立的政府合同,需要成立谈判工作小组的,合同承办部门可以函请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派员或者安排市政府法律顾问参与。
第十二条 谈判人员或者谈判工作小组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与合同对方当事人磋商,并记录合同条款协商、议定情况,形成谈判备忘录。
第十三条 政府合同内容涉及其他部门或者机构职能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机构意见或者函请相关部门、机构参与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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