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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档案管理规定制度
发布者:admin发布时间:2020-09-24 09:35:43阅读:1265

前言:本文由超易软件小编整理:可以适用所有的公司的档案管理制度模板。


【法规类别】 档案

【发文字号】 豫政[1994]68 号
【发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 1994.10.02
【实施日期】 1994.10.02
【时效性】 失效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 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 2007年 7 月 7 日 实施日期: 2007 年 7 月 7 日)废止(原因:主要内容被2002年 3 月 27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代替。)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豫政〔1994〕68号)

《河南省档案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以下简称《档案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和各种文字、图表、声象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健全和稳定档案机构,按国家规定确定人员编制,统筹安排档案事业经费。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应切实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档案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创造必备条件,依法保障档案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的档案机构,必须依法管理、保护档案,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主义各项建设事业服务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档案完整和安全的义务,有权抵制和检举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行业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推行档案管理标准;
(3)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馆和其他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4)组织并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保护、档案宣传、教育和档案干部培训工作;
(5)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档案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法查处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案件。计划、财政、人事、教育、监察、公安、司法、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认真协助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其职责。
第七条其他单位档案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
(2)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的各种档案,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做好档案鉴定与编目工作,并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及有关资料;
(3)对本单位文书部门、业务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参与本单位引进技术项目、建设工程、科研项目和重要设备档案的验收工作;
(4)对档案收进、移出、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并按照规定向档案行政管理机关报送档案工作的基本情况统计。行业管理较强或专业档案较特殊的部门的档案机构,还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
的规章制度和档案管理措施。
第八条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保存、管理档案的科学文化事业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按其管理范围收集和接收辖区内各单位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及有关资料,征集散存在社会上的档案史料,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的收集、征集范围按国家和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2)对所保存的档案、资料进行科学分类、整理、编目;
(3)对馆藏档案进行有效保护,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4)负责馆藏档案的统计、保密、解密和鉴定、销毁工作;
(5)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提供服务。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九条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归档的材料,必须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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