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为广大网友搜集整理了,黑龙江省的 档案管理办规定,可以结合档案管理系统来落实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 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4 号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 2001.03.05
【实施日期】 2001.05.01
【时效性】 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1)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4号)
《黑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业经2001年3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六十九次省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宋法棠
2001年3月5日
黑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资料。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城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建档案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城建档案管理工作是社会公益性的科学技术事业。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建档案事业发展纳入城市建设事业发展规划,加强对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并依法建立城建档案馆,保证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六条 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多渠道解决。城建档案管理经费由财政部门纳入同级预算管理。
第七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1)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档案,包括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建设工程、市容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工程、城市防洪工程、抗震工程的前期、施工以及竣工验收各环节所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和图纸;
(2)人民防空档案中与城市建设相关的项目以及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档案;
(3)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地下管线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4)建设系统内城市规划、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园林绿化、风景名胜、环境卫生、市政公用、房地产等有关业务技术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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