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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管理制度(三)

发布者:admin发布时间:2021/3/15阅读: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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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文,我们今天来探讨施工合同的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期间出现的各种状况,从而产生的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一、在施工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客观原来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必须经合同双方协商,重新达成书面协议。在新协议没有达成之前,原来的合同依旧是有效的。我方收到对方当事人要求解除或变更合同的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回复。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及时依法及时办理。

二、施工合同存在以下情况的,本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双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对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内仍未履行。

4、对方延迟履行债务或存在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企业任何人员不得擅自以企业名义变更或解除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时,由合同经办人查明原因的,提出意见,经批准签订的部门或领导审核后,认为已经出现了本制度规定的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形的,应提交公司审查并签发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合同变更或解除必须由原合同起草部门负责更改,办理书面的合同变更手续。做好变更合同的资料整理和存档。变更后的合同与原合同的发放范围应相同。

四、对方提出的合同变更,也按本制度执行。合同变更如有引起索赔,索赔应与变更同步进行,索赔协议作为合同变更的处理结果,作为变更后合同的一部分。

五、对于特殊情况下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合同中止(包括停止和缓建),必须及时办理中止手续,收集因中止合同给本方带来的经济利益损失的证据,及时追究对方的责任。中止的合同恢复继续履行时,依照相同程序办理恢复手续,合同的恢复与中止都必须通知合同的审批部门或领导知悉。

六、合同未履行完毕,但确定不需要再继续履行时,合同履行部门应做好中止记录,收集相关文件,做好合同结算工作,办理解除合同的相关手续。

以上是本人关于施工合同变更跟大家做的一些探讨,如有错漏,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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